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经普对象与经普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普表中不确实的内容。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主要的义务有:1.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3.遵守普查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违法的,将被严格依法依纪依规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