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

常住户数:指常住人口所在的家庭户与集体户之和。家庭户按公安部门常住户进行统计;集体户包括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口,同一单位的集体户口无论其人数多少,都以一户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四部分人口: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户口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户口待定的人口;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户口在外县(市),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在外县(市),离开户口登记地不到半年的人口;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口。

农林牧渔业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它反映了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农业发展速度的概念:农业发展速度的实质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时应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农业发展速度按类缩减,加总求和的方法计算。即对报告期分类现价产值(增加值), 以相应类别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计算的分类产值(增加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总量,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报告期的农业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