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市镇总人口 指市、镇辖区内的全部人口。

   是指经国家批准成立建制的城市。

   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1963年以前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1961年起改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满3000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的。1988年后又调整为,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地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确有必要,都可建镇。

乡村总人口 指县(不含镇)的全部人口。

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和的平均数。

年平均人数 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求得,或4个季度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4除求得。

   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平均每千人所出生的人数的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从业人员按就业身份分组包括:

(1)职工;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私营业主;

(4)个体户主;

(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

(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7)农村从业人员;

(8)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以及实际在单位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而又没统计为职工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录用的其他单位下岗人员等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失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