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责任单位
|
抽查对象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统计监督检查
|
《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
|
市统计局
|
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单位
|
已检查过的企业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
|
|
2
|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
|
市统计局
|
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已检查过的企业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
|
每5年进行一次,尾数逢3逢8的年份
|
3
|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
|
市统计局
|
辖区内下列个人和单位: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4.村民委员会;5.乡镇人民政府
|
已检查过的企业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
|
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
|
4
|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
|
市统计局
|
普查标准时点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
已检查过的企业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
|
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