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来到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我们本期节目的主题是“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深入学习贯彻《统计法实施条例》。今天特别邀请到龙岩市统计局副局长郑田基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等方面的情况作一介绍和互动交流。(16:01)
[主持人]郑副局长,您好!(16:02)
[郑田基]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借助在线访谈这个平台与大家学习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统计法治建设的关心与支持,也欢迎大家积极提问。(16:03)
[主持人]郑副局长,在这里我先提个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哪些意义?(16:04)
[[郑田基]好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更好地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能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条例》的实施,将会把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将会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16:07)
[主持人]《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什么?(16:08)
[郑田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16:09)
[主持人]那么《条例》规定的统计管理体制是怎样的?(16:09)
[郑田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16:12)
[主持人]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义务?(16:12)
[郑田基]《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6:16)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申请统计调查项目有哪些规定或要求?(16:16)
[郑田基]《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第八条规定,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16:20)
[主持人]能请您介绍一下审批机关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期限多长吗?(16:20)
[郑田基]好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16:22)
[主持人]:那统计数据的公布有哪些规定?(16:22)
[郑田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16:27)
[主持人]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16:28)
[郑田基]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6:30)
[主持人]统计资料应保存多久?(16:30)
[郑田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16:32)
[主持人]请问《条例》是如何对统计调查进行管理的?(16:32)
[郑田基]《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这一规定为从源头上减少统计调查项目、指标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有效减少向调查对象发放的调查表。《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只有满足了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上述规定可以有效消除统计调查中的重复矛盾,使发往统计调查对象采集资料的报表降至最低程度。(16:37)
[郑田基]《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具体内容;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上述规定能够确保调查对象不因提供政府统计所需的资料而受到不应有的责任追究,这是对调查对象权益的有力保护。(16:42)
[主持人]何谓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16:42)
[郑田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6:46)
[主持人]哪些是《条例》规定属于违犯《统计法》情节严重行为?(16:46)
[郑田基]《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16:48)
[主持人]那么由谁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16:48)
[郑田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16:51)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来看网友的提问。(16:51)
[777]问一下郑副局长,可以在什么地方能查到你们公布的统计数据资料(16:52)
[郑田基]可在龙岩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查询,也可到龙岩市统计局综合科查询,联系电话:05972335174(16:53)
[小田]请问,我市的工资水平在全国处于什么个位次?(16:54)
[郑田基]由于目前工资统计的口径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不含私营企业),国家也没有对各地市的工资水平进行排名。(16:54)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郑副局长的光临,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16:55)
[郑田基]谢谢主持人。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关心、关注、支持统计法治建设,谢谢大家!(16:56)